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近日,国务院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实施,将大大强化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约束,有效促进相关人员依法履职、廉洁从业。下面,围绕深入学习贯彻《条例》,结合分管工作实际,我谈几点体会。
一、充分认识《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
一是坚持“两个一以贯之”,有利于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重大政治原则,必须一以贯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也必须一以贯之。”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国有企业的“根”和“魂”。《条例》将近年来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个人职责规定、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事项清单等写入法规,进一步明确了党委(党组)、董事会、经理层等各治理主体权责边界,有利于构建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经营管理体系,为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二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有利于构建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国有企业要以高质量党建引领保障高质量发展,必须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切实做到组织落实、干部到位、职责明确、监督严格。《条例》立足新时代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实践需要,将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部署和要求转化为法规制度,进一步厘清党委会与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有利于推动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治理机制。
三是促进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守法守纪履职尽责,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近年来,国企领域腐败问题时有发生,严重损害国有资产安全和企业声誉。《条例》总结近年来国企违法违纪典型案例,针对性地提出禁止性行为规定,进一步划定权力边界、扎紧制度篱笆;将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纳入纪律处分范围,明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开除的处罚力度,严格规范追责程序,有助于推动管理人员依纪依法履职尽责、担当作为。
二、准确把握《条例》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条例》共7章52条,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为打造忠诚干净有担当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具有以下五个亮点:
一是在适用对象上。《条例》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界定,明确规定《条例》所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的三类公职人员。《条例》适用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的活动,覆盖各级各类国有企业。考虑到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的特殊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对违法的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追究责任另有规定的,同时适用。
二是在处分类型和程序等方面。《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保持一致,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人员处分的种类和时间,如第七条将处分的种类具体规定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并在第八条规定了每项处分对应的时间,为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具体实施提供补充,确保法规之间的协调性和统一性。近年来,国有企业严肃查处一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靠企吃企”、设租寻租、“影子公司”、“影子股东”等问题。《条例》系统梳理总结近年来国企违法违纪典型案例,针对突出问题提出具体处理措施,进一步扎紧制度笼子。
三是在违法行为及处分上。《条例》重点梳理、归集分布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中对国有企业人员的相关规定,聚焦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易发多发的违法违纪问题,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关于违反政治要求、组织程序、廉洁要求、薪酬管理制度,违规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反工作要求等违法行为具体化为51项违法情形,在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五条分类阐述,并明确相应处分,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标明禁区、划好红线。近年来,一些国企存在重点领域廉洁风险较大等问题。《条例》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廉洁风险高发环节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明确要求建立廉洁风险防控体系、定期开展廉洁风险防控评估、强化廉洁风险防控监督等要求。
四是系统总结近年来国企违法违纪案例,针对性明确处分措施。近年来国企领域腐败案件时有发生,特别是有的用职权谋取私利甚至走上犯罪道路。《条例》总结近年来国企违法违纪典型案例,针对性地提出禁止性行为规定;根据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对国有资产造成的影响等因素,明确不同情形下的处分措施及适用规则;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失职失责行为作出界定;明确应当如何正确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明确国有金融企业的监督管理职责等。
五是将问责纳入纪律处分范围,严格规范追责程序。近年来一些国企存在重处分轻问责的问题。《条例》将问责纳入纪律处分范围,进一步规范问责工作;明确了纪委监委给予政务处分的情形及审批程序;增加了对党员领导干部失职失责行为的认定情形;对党委(党组)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主体责任的行为作出规定;增加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未依照有关规定或者职责权限、程序进行决策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等失职行为的规定;明确了追责程序要求等。
三、以《条例》为遵循,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
一是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践行“两个责任”。各级党员干部必须提升自己的政治觉悟,充分认识到制定和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和深远意义。他们应当自觉地将个人的思想认识和实际行动与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党中央的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同时,党员干部要坚决执行“两个责任”,即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确保全面从严治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不断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此外,党员干部还需持续深化标本兼治的工作方针,既要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又要从根本上预防和治理问题的发生,从而打造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干部队伍,为实现国家的长远发展和人民的福祉提供坚实保障。
二是强化政治监督,督促党员干部自觉遵守党章党规。我们必须始终将纪律摆在首位,对于任何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一旦发现,必须立即采取果断措施进行查处,绝不姑息。同时,我们要密切关注那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通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政策和规定得到严格执行。此外,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确保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上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保持组织的严密性和统一性。同时,深化廉政约谈制度,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约谈,及时发现和解决党员干部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防微杜渐。
发言完毕,不当之处,请同志们批评指正!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