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试行)的通知》(x市住建函〔xxxx〕xxxx号)、《x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xxx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项目推行“评定分离”工作指引的通知》(x市住建函〔xxxx〕xxxx号)、《关于印发<xxx开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xx住建〔xxxx〕xxx号)要求,为在局日常工程招投标中顺利开展“评定分离”定标环节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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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范围为我局负责的采用评定分离办法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组建招标内部控制领导小组
(一)开标前由局会议在局领导班子成员中随机委派3名成员,并在“评定分离”招标内部控制领导小组人员名单确认表中签字确认,组成当次招标内部控制领导小组(附件1)。
(二)招标内控领导小组下设招标内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事务组,办公室主任由综合事务组组长兼任,由综合事务组及实施招标的业务部门各安排一名固定人员协助工作。
(三)招标内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组建招标监督小组,并确定组长及组员名单,确定招标人评标代表名单;
2.确定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数量及名单;
3.确定定标因素、方法等细则。
(四)招标监督小组由领导小组组建。在工程项目开标前,监督小组成员由领导小组从局纪检干部中选取2人、从熟悉建设工程的局业务骨干中选取1人(共3人)组建招标监督小组,并确认1人为监督小组组长,负责统筹监督工作。名单确定后,领导小组在招标监督小组委派单上签字确认(附件2)。
招标监督小组对评标代表名单、定标委员会的组建、开标评标、定标等过程进行监督,及时指出、制止违反程序及纪律的行为,但不得就资格审查或者开标评标、定标涉及的实质内容发表意见或者参与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的讨论。如相关人员存在违反程序及纪律的行为被指出后仍拒绝纠正的、发现招标投标活动存在其他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招标监督小组应当如实记录并及时报告。
(五)招标内部控制领导小组在行使职责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同一人不得同时担任招标内部控制领导小组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定标委员会成员、招标监督小组成员中两个及以上角色。
2.领导小组会议不得讨论含资格审查、评标、定标中影响定标结果的实质内容。
3.领导小组的决策事项需要进行集体表决确定,领导小组成员的不同意见应该被记录在案﹐表决事项需经领导小组总人数的2/3以上(含本数)同意后方可确定。
三、组建“评定分离”成员名册
成员由局领导班子成员、局各工作组组长及各工作组熟悉建设工程相关业务的局在职在编人员组成,共29人(名册详见附件3)。
四、组建定标委员会
(一)定标委员会成员应为5人以上单数(含本数),当次定标委员会组长由领导小组从当次选出的定标委员会成员中选定。当次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从成员名册(除当次领导小组成员及负责当次招标项目的分管领导外的)中按步骤随机选取。
(二)定标委员会由招标内部控制领导小组负责组建,当次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当次招标内部控制领导小组选取确定后,需经当次内部控制领导小组总人数的2/3 以上(含本数)表决同意,并在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中签名确认(附件4)。
(三)当次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产生后,由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名单进行密封及保管,在当次定标开始前开封并通知当次定标委员会成员及当次招标监督小组成员到指定地点参与定标。定标委员会成员在定标前需签署《定标委员会成员廉洁自律和回避承诺书》(附件5),与中标候选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到达现场或因回避等事由不能参加的正式成员将被取消资格,由候补成员补充。当候选成员不足的应由领导小组当场决定补充。
五、定标
(一)定标委员会成员集中后应立即将手机等通讯工具交由招标监督小组统一保管,定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监督小组带领集中抵达定标现场等候室,由交易中心人员现场核实定标委员会成员身份信息。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在评标工作结束前全员到达定标现场等候室,等待工作人员通知开展定标工作,全过程所有相关人员不得互相交流,不得与外界交流与联系涉定标活动的任何信息。
(二)定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定标方法,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定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为3个,并标明排序。定标委员会成员依据定标工作规则的要求,独立行使投票权或议事权,并记录投票、定标理由和议事过程。
(三)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因素和定标方法等内容。根据项目概况和实际需要,选择价格因素、企业实力、企业信誉、拟派团队管理能力与水平、服务便利性、履约评价等作为定标因素。
(四)定标方法包括票决定标法、集体议事法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定标方法﹐决定采用的定标方法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1.票决定标法:票决程序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定标委员会成员以一人一票的方式对定标候选人进行投票﹐得票最多且过半数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如无投标人得票超过半数,则对票数前两名的投标人(包括票数相同的投标人)再进行投票,直至出现票数过半的投标人确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其余次序中标候选人按此方式产生。
2.集体议事法:定标委员会在定标活动时,由成员各自发表意见,进行集体商议,由定标委员会确定排序的前三名中标候选人。所有参加会议的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当作书面记录,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五)定标时间和地点
原则上在评估结束后立即进入本项目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开展定标工作。特殊情况可推迟定标,但不得超过评标日期后3个工作日。超过3个工作日的,需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中标候选人公示
1.定标委员会应编制定标报告。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定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定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六、监督管理
招标监督小组应在定标过程中应同步录音、录像,并按照相关规定将录音、录像资料与其他有关的定标资料一并妥善保管。招标监督小组应对相应的评标、定标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及时指出、制止违反程序及纪律的行为。招标监督小组成员不得就资格审查及评标、定标的实质内容发表意见或参与讨论。
评标、定标工作结束后,由招标监督小组负责编制本招标项目的监督报告。监督报告应包括招标监督小组成员名单、职务、联系方式,以及招投标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及处理措施等内容。
七、参与定标人员的保密规定
参与定标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各项法律及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招标的政令法规,履行保密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处分并通报:
(一)与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二)在招标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标底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八、如有未尽事宜,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