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4号)精神,为文化强省建设提供支持保障,结合XX实际,现就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A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在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框架下,结合我省实际,积极稳妥推进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保障机制,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确保财政公共文化投入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巩固全体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为加快建设文化强省旅游强省,推动治蜀兴川再上新台阶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完善统筹协调机制。强化政府在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加强公共财政支撑,明确财政事权范围和内容,着力建立覆盖全省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实现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坚持遵循规律,科学划分财政事权。在中央授予权限内,遵循财政事权划分的一般规律,按照各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性质和特点,综合考虑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层次、受众范围等因素,科学划分省和市县政府承担的财政事权。
坚持权责匹配,建立责任分担机制。按照“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基本思路,合理确定各级政府支出责任。以优化完善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分担方式为重点,建立规范、合理、透明、高效的分担机制。
坚持积极稳妥,分类施策有序推进。在保持我省现行公共文化领域财政政策体系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兼顾当前和长远,分类推进改革。对我省现行划分较为科学且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且改革条件成熟的事项,进行改革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并根据相关领域改革进展情况适时调整。
二、主要内容
(一)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方面。
1.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
主要包括地方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以及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开放;体育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等。
上述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实行免费开放,属于省级机构的,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属于市县级机构的,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补助资金根据开放数量、补助标准、绩效情况等确定对市县转移支付资金。
省级或市县自行组织实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的,所需经费按照组织实施主体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即:省级组织实施的,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县级组织实施的,由市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上述公共体育场馆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除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外,地方负担部分按照场馆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省级财政根据开放数量、补助标准、绩效情况等确定对市县转移支付资金。
2.其他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事项。
将中央和我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中涉及的读书看报、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电影、送地方戏、文体活动、数字文化服务、全民健身服务等其他公共文化服务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和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根据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因素对各地予以补助。
(二)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
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主要包括为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部署要求,由政府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展览、文艺创作演出等,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方面。
文化艺术扶持方面的有关事项按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省级确定并由省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确定并由省级职能部门、市县共同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由市县级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市县级财政事权,由市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方面。
1.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主要包括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可移动文物保护、古籍保护、考古等。省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纳入国家及省级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由市县级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可移动文物保护、考古等,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根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确定对市县转移支付资金;其他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市县级财政事权,由市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主要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省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纳入国家及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由市县级组织实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根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确定对市县转移支付资金;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市县级财政事权,由市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文化交流方面。
主要包括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合作。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及国家文化主管部门相关要求,落实文化交流与合作协定及其执行计划,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开展演出、展览、会展等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和推广活动,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方面。省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职能部门和市县共同组织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市县级组织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确认为市县级财政事权,由市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五)能力建设方面。
1.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
主要包括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对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传输机构、文艺院团等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市县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除外)。按照隶属关系,对省级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对市县级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市县级财政事权,由市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公共文化管理。
主要包括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文化事业和文化市场、电影出版、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物保护管理,以及人才培养、文化志愿活动等。按照隶属关系,省级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县级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市县级财政事权,由市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省级预算内投资支出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省级财政事权或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省级和市县级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文化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是推进省与市县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结合实际细化政策措施,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各市(州)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合理划分公共文化领域市(州)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二)加大投入保障。
省级财政在确保本级事权有序开展的情况下,加大对困难地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市县级财政要统筹安排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自有财力,加强本地区公共文化建设,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各地应根据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将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财政支出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相适应。对符合条件的公共文化机构基本建设等资本性支出,可通过依法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安排。
(三)强化绩效管理。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共文化领域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着力提高公共文化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