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现就全市公共文化领域中央、省、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A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与区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保障机制,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二、主要内容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20〕31号,以下简称《通知》),将全市公共文化领域分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文化交流、能力建设等五个方面。
(一)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方面。
1.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主要包括地方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以及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开放;体育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等。总体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地方负担部分由省、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上述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免费开放,所需经费由中央、省和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根据《通知》规定并结合实际确定我市分担比例,所需经费由中央、省和市(区)财政按60%、20%、20%比例分担。地方负担部分,属于市级机构的,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属于区级机构的,由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上述公共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除中央、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补助外,按照场馆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
2.其他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事项。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涉及的读书看报、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电影、送地方戏、文体活动等其他事项,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地方负担部分由省、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补助。
(二)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
主要包括为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部署要求,由政府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展览、文艺创作演出等,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
该方面的有关事项按照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中央确定并由中央职能部门、地方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地方负担部分由地方各级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市级确定并由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市级确定并由市级职能部门和区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由区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区财政事权,由区承担支出责任。
(三)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方面。
1.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可移动文物保护、古籍保护、考古等。根据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纳入国家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并由地方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可移动文物保护、考古等,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除中央、省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补助外,地方负担部分根据组织实施主体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职能部门和区共同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纳入市级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由区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市与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所需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安排,市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区给予补助;区组织实施的其他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区财政事权,由区承担支出责任。
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根据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地方组织实施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项,除中央、省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补助外,地方负担部分根据组织实施主体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区组织实施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市与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所需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安排,市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区给予补助;区组织实施的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区财政事权,由区承担支出责任。
(四)文化交流方面。
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合作。主要包括落实文化交流与合作协定及其执行计划,开展演出、展览、会展等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和推广活动,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方面。根据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中央职能部门、地方共同组织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地方负担部分由省与市、区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职能部门和区共同组织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确认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区组织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确认为区财政事权,由区承担支出责任。
(五)能力建设方面。
1.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主要包括按照国家规定对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传输机构、文艺院团等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地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除外)。按照隶属关系,对市级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对区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区财政事权,由区承担支出责任。
2.公共文化管理。主要包括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文化事业和文化市场、电影出版、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物保护管理,以及人才培养、文化志愿活动等。按照隶属关系,市级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区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区财政事权,由区承担支出责任。
市级预算内投资支出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市级财政事权或市级与区共同财政事权事项。市级和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文化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各有关单位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投入保障。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着力提高公共文化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各区财政要统筹财力、优化支出结构,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符合区域规划的公共文化机构基本建设等资本性支出可通过依法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安排。
(三)协同推进改革。
紧密结合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等,并根据改革发展形势以及相关条件成熟情况,适时优化调整财政事权事项,健全基础标准,规范支出责任。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2X年1月1日起实施。
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