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为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规范、健全厂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促进厂安全管理水平持续提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集团公司、油田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二、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厂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制定、公示、培训、评审修订与考核等方面的内容和要求,适用于厂属各单位。
三、原则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和落实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二)全业务覆盖,全员有责。
四、编制程序和内容要求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按以下程序编制:
1. 厂人事部门明确各级管理部门及岗位、下属单位及岗位的岗位设置及岗位职责。
2. 逐级成立安全责任制编制领导小组,各级单位主要领导任组长,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制工作方案。
3. 各部门、各单位依据本部门、本单位岗位设置与职责,组织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的编制工作,岗位安全生产职责的编制应根据岗位具体工作内容因岗而异,不能各岗雷同。
4. 所有员工应参加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的编制工作。
5. 各部门、各单位和基层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应经本单位直线管理的业务领导审核后,逐级上报到本单位安全责任制编制领导小组审核。
6. 各部门、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制领导小组应组织本单位相关部门对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进行审核。
7. 通过审核的安全生产职责由本单位编制小组组长批准后上报厂安全生产职责编制领导小组审批。
8. 厂安全生产职责编制领导小组审批后发布实施。
(二)安全生产职责编制,应当在依据岗位职责的基础上,充分结合岗位业务特点,充分考虑业务管理的全过程,充分考虑业务管理中安全存在的“正常、异常与紧急”三种状态、“过去、现在与将来”三种时态,明确岗位人员应承担的责任,至少应包括:
1. 国家与地方政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职责。
2. 上级安全管理各项要求。
3. 本单位、本岗位安全管理实际需要。
(三)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应当按照“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直线管理”与“属地管理”、“管业务必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其安全生产职责至少包括国家、各级政府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安全制度与工作要求以及本岗位实际业务安全需求。
(四)操作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应具体明晰其岗位应履行的安全生产权利与义务。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国家、政府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有责任制止身边违章行为。
2. 认真参加本单位、本岗位的各类安全活动,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养。
3. 对本岗位、属地管理范围内存在的工艺、设备设施、承包商、环境等安全风险控制与隐患排查治理负责。处理不了的及时上报、协调并记录。
4. 参与本岗位的风险辨识与管控措施制定,参加培训;掌握工作现场、业务过程存在的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5. 掌握本岗位所需的安全知识,熟知本岗位各类工艺流程及设备设施结构、工作原理、一般故障分析与排查,熟练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具备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6. 严格按规定进行交接班检查和巡回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并如实记录。
7.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8. 履行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向本单位提出安全管理意见与建议等义务。
五、公示、培训、评审与修订
(一)公示
发布后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及时在本部门、本单位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
(二)培训
1. 厂机关及机关附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培训工作,并将培训记录与考核结果及时录入《员工个人培训档案》。
2. 厂各油气生产单位、生产保障单位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培训工作,并将培训记录与考核结果及时录入《员工个人培训档案》。
(三)评审与修订
1. 安全生产责任制至少每三年评审修订一次。
2. 当本单位或岗位组织机构、业务领域、工作职责、生产规模、法律法规及上级安全规定等发生重要变化时,或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及时组织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评审和完善修订。
六、考核制度
(一)组织领导
1. 厂安委会是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领导组织机构。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
组 长:厂长 厂党委书记
副组长:各分管厂领导
成 员:厂安委会委员、厂安委会办公室成员
2. 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领导体系、保障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负主要领导责任;业务分管领导按照“管工作管安全”的原则,对建立健全和落实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负直接管理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对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
3. 各级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直线责任,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负管理责任。
(二)考核职责
1. 厂安委会负责对厂安委会委员及各部门、各单位科级以上管理人员(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2. 机关及机关附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本部门各岗位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3. 各油气生产单位负责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对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4. 各基层队(站)主要负责人负责建立本队(站)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标准),组织对队(站)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本队(站)月度考核,形成考核记录,同时将考核结果报本单位考核工作的管理部门。
5. 各级考核均应及时组织并公示,要建立记录、存档,及时报至人事部门开展绩效兑现。
6. 厂安全科(安全监督中心)对厂各部门、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执行情况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与考核、通报,负责对厂安委会开展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7. 厂人事科(组织部)负责对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结果及时开展绩效兑现。
8. 厂安委会对未按照本办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如期考核、公示、建档存档、兑现的单位,按照厂《HSE管理考核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考核原则
1. 坚持分级考核,各负其责。
2. 坚持奖优罚劣,奖罚分明。
(四)考核标准
1. 厂安委会办公室依据厂《HSE管理考核实施细则》、《第二厂HSE检查考核评分标准》以及年度《健康安全环保责任书》中的规定,对厂安委会委员及各部门、各单位科级以上管理人员(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2. 各部门、各单位对本部门、本单位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依据本部门、本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标准)和年度《健康安全环保责任书》中的规定进行考核。
(五)考核方式
1. 厂安委会对厂安委会委员及各部门、各单位科级以上管理人员(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每季度开展一次。
2. 机关及机关附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每季度开展一次。
3. 油气生产单位、生产保障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每月开展一次。
七、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