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

发布:严选公文 时间:2023-03-08 字数:5425字

甲方(委托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住所地/居住地:

联系人:

电话:

微信号:

电子邮箱:


乙方(受托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住所地/居住地:

联系人:

电话:

微信号:

电子邮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约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处理        相关事宜,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委托要求及期限   

1.甲方按照本合同条款约定委托乙方从事        相关事宜。乙方须履行本合同下各条款约定。

2.委托事务的具体要求:        。

3.乙方处理委托事务的权限:        。

4.乙方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事务,最大限度地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5.乙方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按照约定交付给甲方。

6.乙方在办理委托事务完毕或者委托期限届满后,应按甲方要求将办理委托事务所相关的资料和文件移交甲方。

7.委托期限

(1)委托期限: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本合同约定的委托期限届满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再行处理委托事务,但为甲方利益需要继续处理的未完成事务除外。

8.转委托

(1)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乙方在未获得甲方书面同意前,不得将甲方在本合同下所委托的事项全部或部分转委托给其他第三人代理。

(2)在紧急情况下受托方为了维护委托方的合法利益可以不经过委托方同意进行转委托。紧急情况指受托方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自己不能办理委托事务,又不能与委托方及时取得联系,如果不及时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会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情形。

 

第二条 委托协助

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及时地向乙方披露与委托事务相关的具体情况,提供与委托事务有关的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

2.乙方在办理委托事务完毕或者委托期限届满后,应按甲方要求将办理委托事务所相关的资料和文件移交甲方。

3.甲方对乙方代理/从事        相关事宜给予必要的配合:

(1)配合协助乙方的代理、推广工作。

(2)配合协助乙方申请相关资质、办理相关执照工作。

4.因甲方原因导致甲方未履行本条款约定的委托协助义务给委托项目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要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 委托费用及付款方式

1.乙方办理委托事务的报酬总计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

2.报酬支付方式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之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报酬总额的50%,即人民币    元(大写:        元);

(2)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事务办理完毕经甲方认可后15个工作日之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报酬总额的50%即人民币    元(大写:        元)。

3.乙方指定收款账号:

乙方开户行:        ;

乙方收款户名:        ;

乙方收款账号:        。

4.甲方应承担或报销乙方处理本合同委托事项发生的下列费用:

(1)为完成委托事务,乙方代甲方向第三方支付的        ,甲方应予报销;

(2)差旅费用。具体标准为:        ;

(3)其他费用:        。

5.除本合同明确约定或甲方明确认可的以外,就委托事项,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或报销其他任何费用、报酬。

 

第四条 工作进度及汇报

1.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向甲方提交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乙方应严格按照工作计划开展委托工作:

(1)第一阶段                ;

(2)第二阶段                ;

(3)第三阶段                ;

(4)其他:                。

2.如果乙方代理/从事        相关事宜需要成立专门的服务团队,乙方应保证服务团队成员的主要工作人员相对稳定,若需变动,乙方需事先通知甲方并经甲方认可后方可实施。

3.汇报

(1)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向甲方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对甲方需了解委托事务情况的正当要求,应当及时给予答复。

(2)乙方应当在每个工作阶段结束后的1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汇报,汇报的内容包括阶段性的工作成果、工作的难点以及下一阶段的工作计划。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汇报最终工作成果。

(3)乙方对于执行委托工作中的突发情况要及时向甲方进行汇报。

(4)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未履行本条款约定的及时汇报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要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委托事务的受领

关于委托事务的受领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

1.乙方从事/代理委托事务不需要提交实物成果的

(1)乙方代理/从事        相关事宜不需要提交有形实物成果的,乙方应在委托事务处理完毕后及时通知甲方委托事务处理结果,甲方延迟受领委托事务处理的结果给委托项目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要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要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必要的注意义务是指:乙方在甲方授权的权限内从事委托事务;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在没有特殊情况下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3)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从事/代理委托事务需要提交实物成果的

(1)乙方代理/从事        相关事宜需要提交有形实物成果的,应按照        方式向甲方进行交付。甲方受领时间为        。甲方延迟受领委托事务处理的结果(含提交实物成果)给委托项目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要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完成委托事务(含提交实物成果)后,须经甲方确认是否符合甲方要求或者本合同约定,经确认符合约定的,乙方委托工作完成,甲方支付剩余50%费用。双方同意将验收的评审标准、评审人员组成、评审程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另行约定。

(3)乙方办理或完成的委托事务不符合甲方要求或者本合同约定的,应当在    个工作日内采取补救措施。如采取的补救措施仍不符合甲方要求或者本合同约定,或者委托事务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1)因甲方原因导致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委托协助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要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2)因甲方延迟受领委托事务处理的结果(含提交实物成果)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要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3)甲方迟于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款的,每日按应支付价款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如果双方约定不得行使单方解除权,甲方非因合同约定的乙方违约行为而行使单方解除权的,要向乙方赔偿相当于合同价款    %的违约金。

2.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未经甲方允许,将本合同下所委托的事项全部或部分转委托给其他第三人代理的,乙方要向甲方赔偿相当于合同价款    %的违约金,同时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2)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未履行本条款约定的及时汇报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要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3)乙方办理或完成的委托事务不符合甲方要求或者本合同约定的,乙方要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4)如果双方约定不得行使单方解除权,乙方非因合同约定的甲方违约行为而行使单方解除权的,要向甲方赔偿相当于合同价款    %的违约金。

3.因出现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导致本合同无法有效及时履行时,遭遇不可抗力方应立即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对方,并在通知后的3日内将不可抗力的书面有效证明及本合同无法有效及时履行的书面理由提交给对方确认。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凭此证明免除全部或部分违约责任,具体免除范围和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

 

第七条 保密

1.乙方在代理/从事        相关事宜过程中接触到甲方的文件、材料及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所有策划、创意、营销策略和销售状况等),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使用,也不得披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应按合同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2.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内容、双方的合作关系、来往的任何协议、文件、信函、通知中的内容及任一阶段的工作成果予以保密。双方同意,即使是本方管理人员和员工,也只能是在为履行本合同而必须知道的基础上知悉上述信息。

 

第八条 合同变更和解除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前30天单方面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一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给合同相对方造成损失的,解约方需要赔偿守约方的损失。一方单方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指的是守约方因解约方单方面解约造成的现有财产的减少,但不包括可以取得的预期利润的减少。

2.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在没有特殊情形下,将委托事务转给第三人,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3.非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乙方不履行工作成果汇报义务,经甲方催告后    日内仍未履行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4.甲方延迟交付委托费用,经催告后    日内仍未履行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5.非因乙方原因或不可抗力,甲方不履行委托协助义务,经乙方催告后    日内仍未履行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条 其他事项

1.本合同各方通过合同首尾部所列联系方式之任何一种(包括电子邮箱),就本合同有关事项向对方发送相关通知等,均视为有效送达与告知对方,无论对方是否实际查阅。

2.本合同首尾部所列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3.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条 争议解决

1.本合同的签订、解释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约束。

2.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附则

1.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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