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容错纠错实施办法

发布:笔杆子 时间:2023-11-15 字数:4470字

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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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从严治党重要思想及“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调动和保护广大干部职工的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激励广大干部职工积极作为,勇于担当,敢于创新,将严管与厚受相结合,把问责与容错并重,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旗帜鲜明打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为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职工撑腰鼓劲,根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的通知》等法规制度,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容错是指在改革创新、推动发展、维护稳定过程中,相关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政策规定、非因主观故意、出现偏差失误或过错、未能实现预期目标、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但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其从轻、减轻或免予责任追究处理,通过及时纠错改正,有效消除不良影响和减少损失,鼓励大胆改革创新,推进企业发展的一种机制。纠错是指工作过程中出现失误或过错,自己主动纠正或由公司党委或纪委予以纠正。

第三条实施容错纠错的指导思想是“三个区分开来”,即把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第四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集团本部各部门及子公司,容错纠错实施主体为集团党委。

第二章工作原则

第五条集团公司及下级子公司要切实担负起容错纠错的主体责任,一级为一级负责,上级为下级担当,支持干部员工放手大胆工作。

第六条认定是否容错,应当历史地、辩证地看待和处理改革发展不同时期的有关问题,全面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目的、政策依据、性质和后果等因素,综合研判,准确把握。容错纠错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区别出于公心和源于私利,即是为了国家和企业利益,还是为了谋取个人私利;

(二)区别无心之先和有心之过,即是在尚未明确规定前因积极探索造成的无意过失,还是明令禁止后的故意违规;

(三)区别履行程序和破坏规则,即是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程序,还是利用职权暗箱操作故意规避监管制度;

四)区别遵纪守法和违纪违法,即是遵守党纪国法、规章制度前提下的工作失误,还是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

(五)区别积极补救和放任不管,即是主动采取措施最大限度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还是消极对待、听之任之。

第三章容错适用条件

第七条容错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法律法规和党规党纪没有明令禁止,或法律法规虽没有明确规定,但符合集团公司和党委决策部署精神的;

(二)经过严格的民主决策程序的;

(三)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其他组织谋取不当利益的;

(四)没有与其他组织或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

(五)主动纠错,及时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的;

(六)未直接造成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质量责任和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责任事故,或未引发严重群体上访事件的。

第八条符合容错条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党委研究并报×集团党委认定可以容错免责或减轻责任:

(一)在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集团公司决策部署中,主动作为、创造性开展工作,但因缺乏可供参考的经验,未达到预期效果,出现偏差失误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

(二)在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提高集团公司综合管理水平,打造对各类型资产的精益运营能力过程中,出现失误,导致与预期目标存在较大差距,但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或出现其他不良后果的;

(三)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科技创新、产品创新、市场创新,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出现失误但及时采取措施努力消除影响、挽回损失的;

(四)在处置突发性或者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担当尽责,紧急情况下临机决断,出现偏差失误,但未导致事态扩大,事后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的;

(五)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和干部职工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或在应对群体性事件中采取临时性措施有瑕疵,但事后及时补正并报告的;

(六)在发展新兴产业和优质产能过程中,由于缺乏经验导致研判出现偏差,或在开拓市场过程中,积极抢占市场先机,因市场因素变化等影响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损失,但对出现的问题、错误及时采取措施努力消除影响、挽回损失的;

(七)在项目投资决策过程中,经过安全、环保、经济、技术及合法性论证等方面的充分评估和风险揭示,但在项目实施后因国家、省及有关部门政策变化,致使企业项目投资等重大事项未实现预期效果或造成损失,但对出现的问题、错误及时采取措施努力消除影响、挽回损失的;

(八)在推进企业改制重组、产权(股权)转让、产业升级、资本运营等工作中,受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等难以预见因素影响,努力采取应对措施,尽到勤勉尽责义务,但仍未达到预期目标的;

(九)在境外投资和跨国经营过程中,因所在地政治及公共安全形势恶化等原因,经采取应对措施仍出现法律纠纷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

(十)在决策中严格执行了民主决策程序、“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规定,广泛征求各方意见,认真请示报告,充分评估和积极防控决策风险,充分履职尽

取私利或为特定关系人谋取非法利益的;

(六)有法不依、有规不行,明知故责,但仍然出现决策失误的;

(十一)干部员工在工作中出现一定失误、偏差和过错,能及时发现、主动认错纠错、积极挽回损失和消除不良影响,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十二)根据有关规定可以适用容错情形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适用容错机制:

(一)从事非法或明显超出经营范围的违规经营投资活动的;

(二)违反决策程序或个人决定重大事项的;

(三)超越权限擅自作出决策,或应当报告、报备而隐瞒不报甚至乱作为的;

(四)在经营活动中,存在关联交易不报告、不回避的;

(五)假公济私,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谋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明显损害职工群众合法利益的;

(七)不担当,不作为,放任国有资产损失或职工群众利益受损的;

(八)作出违背常识、常理的经营管理行为的;

(九)个人违反法律、纪律和党内法规行为的;

(十)其他不适用容错机制的情形的。

第四章容错工作程序

第十条

在同一工作或事件中重复出现失误和问题的,只适用一次容错机会,不得重复适用。对于干部职工认为符合“三个区分开来”情形、要求免予责任追究或者从轻减轻处理的,应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当事人或所在公司认为符合容错情形的,可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容错纠错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个人书面申请的,所在公司党组织要出具明确意见;

(二)受理。当事人或所在公司书面申请容错的,容错纠错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受理;

(三)核实。×集团容错纠错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容错申请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广泛听取本人、所在公司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意见,必要时听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的意见,查清失误错误的性质、危害程度及原因;结合了解干部的一贯表现,切实把握符合容错的具体情形,形成初步容错纠错意见。容错纠错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初步意见;情况复杂、短时间内难以作出初步意见的,可以适当延长调查核实时间,但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四)认定。容错纠错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形成初步容错纠错意见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及时召集容错纠错领导小组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对容错纠错意见进行研判,形成一致意见。初步容错纠错意见形成后,应报同级党委审核把关、研究认定。

(五)反馈。作出认定结论后,容错纠错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反馈给当事人所在公司。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消除负面影响;当事人对认定结论持有异议的,本人有权提出申诉,容错纠错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组织复核,及时沟通反馈。

(六)归档。容错工作的调查报告、适用理由、报批手续以及容错决定等材料,由容错纠错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入卷归档管理。

(七)必要时集团公司党委可启动组织容错程序。

第五章容错结果的运用

第十一条

经认定属于容错免责的,对容错的单位或干部员

工,在以下方面不受影响:

(一)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预备党员、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不受影响;

(二)企业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受影响;

(三)干部提拔任用、交流调动、岗位调整、后备干部资格、职级职称晋升以及工资、绩效不受影响;

(四)个人评先选优不受影响。

第十二条

对决定予以容错的免予责任追究,不作负面评价。

第十三条

经认定不能容错免责,但可以容错减责的,酌情予以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十四条

经复核认为应当容错的,报集团公司党委批准后,由有关部门恢复其相应权益、待遇,消除相关影响;经复核认为不应该容错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第六章纠错程序与方法

第十五条建立纠错机制。对出现失误或过错的单位或干部员工,在问题出现后,应当第一时间主动纠错,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应当采取以下程序实施纠错:

(一)启动纠错。容错纠错领导小组在作出容错决定的同时,一并作出启动纠错程序的决定。

(二)发送通知。向纠错对象发送纠错通知书,说明纠错事由,提出纠错要求,责成纠错对象限期提出书面整改措施。

(三)督促整改。充分运用“四种形态”,采取适当方式,跟踪了解纠错对象的整改情况,督促其限期改正。对整改不力、不良影响继续蔓延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严问责。

(四)完善制度。在督促纠错对象整改的同时,督促有关公司和部门认真分析原因,深刻吸取教训,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堵塞漏洞。

第十六条建立澄清机制,对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干部职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澄清:

(一)对受到诬告、错告的公司或干部职工,可以通过谈话、召开会议和通报等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二)对恶意中伤诬陷、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查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组织领导

第十七条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责任体系,确保容错纠错工作取得实效。

(一)容错纠错领导小组应当担负起容错纠错的主体责任,加强对追责问责和容错纠错工作的领导,旗帜鲜明地为敢于担当的干部职工、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职工撑腰鼓劲。

(二)容错纠错领导小组应当准确把握“三个区分开来”,充分考虑容错情形,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融会贯通,精准监督。

(三)对涉及容错纠错的干部职工应当加强跟踪回访,及时掌握思想动态,开展激励勉励谈话,帮助干部职工放下思想包袱,轻装上阵。对予以容错纠错的干部职工应当客观评价、正确对待、大胆使用。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若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上级对容错纠错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容错纠错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