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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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防止和减少一般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某某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道路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以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条 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监理单位承担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
第四条 项目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按照《道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项目情况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
第三章安全教育培训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的要求,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根据项目情况,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保证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各类安全关键岗位人员经过相关的培训、教育、考核并具备相应的技术等级和从业资格,并及时报监理单位备案。监理单位应审查其从业资格。
第四章安全生产检查
第七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按照《道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和频率不得降低。
第八条 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应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责令施工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必要时停工整改。
第五章安全生产例会
第九条 项目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按照《道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和部署。
第六章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道路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的要求,根据工程特点和环境因素,对施工过程进行安全分析,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进行识别,并进行风险程度评估,对重大危险源建立监控制度。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论证其可行性。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须经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监理单位应对重大危险作业进行旁站监理。
第七章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按照《道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落实各项职责和措施。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习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第八章事故报告和处置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交通部《交通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制度》以及《道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等要求,及时做好施工人员伤亡事故的逐级报告和事故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伤员和财产,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第九章安全生产奖惩
第十六条 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对违法、违规等行为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制订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予以处罚。
第十章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中项目管理单位是指:对自管项目,是直接负责工程项目管理的建设指挥部或项目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建设工程项目。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