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加强道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家和省交通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条 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组织或参与制定安全生产有关规章和制度,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四条 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五条 依法组织或者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负责向上级部门报送事故信息。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项目管理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 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
第八条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及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或资质等要求。
第九条 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条 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第十一条 指导、监督施工单位建立完善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三条 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管理任务,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第十四条 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组织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和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 对项目中的重大危险源,制定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
报监理单位审批后方可实施。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论证方案的可行性。
第十七条 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记录。向施工人员发放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应当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
第十八条 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对
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 根据工程项目的施工特点,有针对性地制订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定期进行演练,同时配备必要的、完好的应急救护器材和设备。
第二十条 发生事故后,施工单位必须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按《道路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对工程安全承担监理责任,应编制安全监理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填报安全监理记录。
第二十四条 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第二十五条 按照《道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的要求,组织安全生产检查。
第二十六条 对重大危险作业进行旁站监理,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责令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项目管理单位。
第二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