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县干部作风能力提升年专项方案》任务要求,进一步纠治作风顽疾、补齐干部能力短板,实现全县干部作风能力大提升,依据《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县重点工作正向激励和反向惩戒管理暂行办法》《关于精准运用职级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具体措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委各工作机关,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事业机构全体干部。
第三条 积分办法。干部作风能力积分分为基础分值、专项加分、专项减分三部分。其中基础分值总分100分,由业务工作40分、配合全县中心工作30分、学习培训15分、干部考勤15分四部分组成。领导评价为专项加分,受到纪律处分为专项减分。
(一)业务工作
1.业务工作获得表彰奖励、通报表扬的,获得各类创建命名的,典型经验被交流推广的,争取并成功召开现场会的予以加分,其中国家级加5分、省级加3分、市级加2分、县级加1分;反之,业务工作被检查扣分、通报批评的,比照加分情况予以双倍扣分。
2.在县级以上考核评估中给单位加(减)分的,给相关干部加(减)相应分数,其中县级实行同等加(减)分,市级及以上实行双倍加(减)分。
3.完成公开承诺事项,单位党组织可根据实际酌情加1-3分;公开承诺事项完成不力,每少完成1项扣1分。
4.因态度不好、工作拖沓、推进不力等原因,受到干部、群众投诉的,每出现一次扣2分。
(二)配合全县中心工作
1.抽调筹备县级及以上重大会议、活动,上级巡视、检查的,每人次加2分。
2.主动到信访维稳、防汛救灾、乡村振兴驻村等一线工作,并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的,根据实际酌情加2-10分;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不落实工作安排,根据影响后果,酌情扣2-10分,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追责问责。
3.较好地完成党的建设、有效衔接、项目引进、资金争取、创文创卫、平安创建等工作,获得县级及以上表彰奖励、通报表扬的,予以加分,其中国家级加5分、省级加3分、市级加2分、县级加1分,反之予以双倍扣分。
4.包联村(社区)、片区、小区获得表彰奖励、通报表扬的,获得各类创建命名的,典型经验被交流推广的,给包抓领导、干部予以加分,其中国家级加5分、省级加3分、市级加2分、县级加1分。反之,对包抓领导、干部予以双倍扣分。
5.帮助包户群众解决具体急难愁盼事的,每3件加1分,每季度最多加5分;对包户工作开展不力,在县级以上督导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其中国家级扣10分、省级扣6分、市级扣4分、县级扣2分。
6.积极参加各类竞赛活动的予以加分,其中国家级加5分、省级加3分、市级加2分、县级加1分,在活动获奖的,双倍加分,每季度最多加5分。
(三)学习培训
1.积极参加上级调训、集中轮训,高质量完成学习任务的,每参加一次加1分;反之,每缺席一次扣2分。
2.在单位集中学习时主动授课、研讨,效果突出的,每次加1分,每季度最多加3分;迟到、早退、玩手机等,每发现一次扣1分,无故不参加的扣2分。
3.未完成陕西干部网络教育学院、商洛干部网络教育学院或其他规定学习任务的,每项扣2分。
4.理论研究、学习心得等在主流媒体上发表的予以加分,其中国家级加5分、省级加3分、市级加2分、县级加1分,同一内容以最高级别加分,每季度最高加5分。
(四)考勤内务
1.上班、开会迟到或早退的,每次扣1分,旷工1次扣3分。
2.无重要理由不参加单位重大活动的,每次扣2分。
3.上班期间,干与工作无关事宜的,每次扣1分。
4.病假不扣分,事假每天扣0.5分。不假而走或超期未归,均按照旷工处理。
5.每月开展1次办公室检查,发现办公室卫生差,每次扣0.5分,发现干部下班或长时间离开办公室空调、电暖气等大功率用电设备未关每次扣2分,若因未及时关闭用电器造成安全事故的,直接扣除10分,并按要求赔偿。
(五)领导评价
1.评分主体。班子成员、科级领导由主要领导评分;其他干部由分管领导评分。
2.评分办法。每季度开展一次评分,最低分为0分,最高分为10分。
3.评分内容。综合考虑干部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作风、工作成效、廉洁自律情况进行公平公正评分。
(六)纪律处分情况
1.受到提醒、函询、诫勉的,扣2-5分。
2.受到党纪和政务处分的,扣5-20分。
(七)其他需要加减分的情况,由各单位经集体研究后酌情处置。
第四条 工作程序。量化积分按照周统计、月汇总、季积分、年总结的方式进行。
1.周统计。统计干部一周考勤得分,并予以通报。
2.月汇总。填写《干部作风能力考核纪实表》,汇总每月奖惩得分。
3.季积分。根据领导评分、奖惩得分,计算出干部季度积分结果,并予以通报。
4.年总结。汇总全年得分,取平均值,排出名次并进行奖惩。
第五条 考核结果运用。量化积分作为干部个人职务职级晋升、考核等次评定、评优树模、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和目标责任考核奖深度挂钩。
第六条 各单位党组织在执行本办法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实际,制定量化评分细则。
第七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