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工业产业园区体制机制不活、主体功能不清、管理效能不高、发展活力不足等问题,进一步发挥园区作为经济发展主力军、对外开放排头兵和深化改革试验田的作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XX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抢抓用好新发展机遇、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强对各类工业产业园区统筹规划,促进工业产业园区体制机制创新,完善工业产业园区管理制度和政策体系,增强工业产业园区发展动力和创新活力,把工业产业园区建设成为工业高质量发展、高水平营商环境的引领区、示范区,形成经济增长的新动力、新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创新。强化工业产业园区精简高效的管理特色,改革工业产业园区管理体制,创新工业产业园区运营模式,激活工业产业园区发展的动力和活力。
坚持规划引领。整合优化工业产业园区空间布局和数量规模,推动形成布局合理、特色发展和功能协调的发展新格局。
坚持集聚集约。完善工业产业园区公共设施和服务体系,聚焦主导产业,引导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促进工业产业集群绿色低碳发展,提升工业产业园区亩均产出水平。
坚持开放发展。构建工业产业园区对接粤港澳大湾区发展长效机制,提升工业产业园区产业链对外开放合作水平。积极利用全球资源和市场,推动工业产业园区全面参与国际产业链分工合作。
二、主要任务
(一)创新工业产业园区管理体制。根据工业产业园区不同发展阶段实际需要,结合功能定位和形态特征,合理确定园区管理机构承担的主要职责任务,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园区管理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地方党委和政府授权或委托履行组织领导、发展规划、协调服务、招商引资等相关职能,明确管理主体地位。鼓励有条件的工业产业园区试行“政区合一+公司”、纯公司化等多种形式管理体制。完善工业产业园区财政预算管理和核算机制,符合条件的工业产业园区可以行使独立国库管理权。对工业产业园区特聘的高层次人才、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不含公务员或参公人员),可采取兼职兼薪、协议工资制等方式实行特岗特薪,依法落实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工业产业园区国有开发运营企业可按市场化方式制定薪酬分配办法。
(二)促进工业产业园区整合优化。推动工业产业园区整合,以国家级开发区和发展水平较高的自治区级工业产业园区为主体,通过代管、托营、共建等方式,对区位相邻、相近的工业产业园区按照牌子就高、政策叠加的原则进行整合,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实行统一规划建设、统一功能布局。原则上列入国家开发区公告目录的工业产业园区牌子保留不变。被整合的工业产业园区地区生产总值可按属地原则进行分成,财政收入按现行财政体制进行统计,财力由整合的各工业产业园区进行协商分享。对整合后的自治区级工业产业园区,优先支持申报国家级开发区。各园区要根据自治区确定的主导产业和产业链补链强链延链切入点和突破口来开展精准招商,明确园区和重点产业链的结合点。集聚创新要素资源,发挥比较优势,形成全区工业产业园区差异化协同发展的格局。
(三)提升工业产业园区管理效能。加大向工业产业园区放权力度,将能够下放的经济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程序下放给产业园区。对暂时不宜下放的管理权限,实行审批“见章跟章”制度。简化企业申报转报审批程序,对于工业产业园区内企业投资经营过程中需要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逐级转报的审批事项,取消预审环节,可由工业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直接向审批部门转报;对于具有公共属性的审批事项,由企业分别申报调整为以工业产业园区为单位进行整体申报或转报。实行投资审批容缺受理机制和项目业主投资承诺制度,全面推行“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政务服务全流程网上办理,大力优化工业产业园区营商环境。推动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打造智慧产业园区,提高园区管理水平,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四)创新工业产业园区建设和运营模式。建立多元化的工业产业园区运营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产业园区建设,推行工业产业园区管理和建设运营合理分离,支持独立的开发运营市场主体承担开发建设、产业培育、投资运营、公共服务等专业化服务职能,与管委会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建立收益回报和风险分担机制,支持有实力的龙头企业,通过组建企业联盟、理事会等多种方式,对“园中园”或特定地块实行整体性建设运营。建立跨区域工业产业园区合作模式,支持区外工业产业园区以市场化方式整合或托管我区工业产业园区。支持区内外有条件的工业产业园区采取“飞地园区”模式开展合作,建立“飞地”地区生产总值、地方税收收入、土地、利润分配等分享机制。支持生态功能保护区和桂西北贫困地区各县(市、区)到产业配套较为完善的地区建设“飞地园区”,解决自然条件限制产业发展的难题。
(五)创新工业产业园区投资促进机制。创新招商引资方式,从政府主导向政府招商与市场化招商相结合转变,推行产业链招商、委托招商、平台招商、以商招商、基金招商等专业招商模式,与各类商协会、中介机构、龙头企业等合作开展招商活动。园区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依法依规向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购买招商引资咨询、评估等服务。加强招商引资政策创新,支持工业产业园区根据重大产业集群、关键产业链发展方向,在权限范围内制定相应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重大招商项目可采用一事一议、一企一策。设立招商引资综合服务平台,实行招商引资专员制度,在项目选址、工程建设、生产许可等方面为投资者提供行政审批一站式服务。
(六)优化工业产业园区用地机制。划定工业用地边界,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确保工业生产用地面积占工业产业园区面积的55%以上。建立工业用地收储制度,坚持规划引领、收储先行,由工业产业园区属地政府(管委会)负责制定工业用地中长期规划、收储和出让计划,属地政府(管委会)批准的机构负责实施用地规划、收储,确保项目落地签约后即具备开工条件。建立工业产业园区产业用地供应稳步增长机制,除计划单列外,工业大市、大县每年出让土地总量中工业用地比例不低于30%,其他市县不低于20%,原则上只安排在工业产业园区。强化工业用地的功能匹配,招商引资项目落地时由工信部门根据各产业园区发展定位,引导项目在功能相匹配的工业产业园区选址建设。创新产业用地供给方式,允许企业联合参与工业用地招拍挂,可按规定进行宗地分割及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健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作价出资(入股)等工业用地市场供应体系,降低企业用地综合成本。严格产业园区土地利用管理,强化“亩产论英雄”理念,落实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制度,评价结果纳入工业产业园区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七)加强工业产业园区发展规划指导。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指导和约束下,科学编制全区工业产业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科学确定工业产业园区的区域布局、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促进工业产业园区“多规合一”。做强园区主导产业,推动产业链、创新链、价值链、生态链深度融合,全面推行“一园一主业”,每个工业产业园区原则上不超过3类主导产业。实施产业链链长制,聚焦重点产业集群、关键产业链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链,推动龙头企业、重点项目向工业产业园区集聚,打造高质量发展特色产业示范园区。支持园区根据产业特色建设定制化标准厂房及关键公共配套设施,推动环保综合处理、集中供热等配套基础设施等共建共享。提升园区产城融合发展水平,统筹推进工业产业园区建设与城市发展有机衔接,各地要在重点园区配套完善优质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娱乐等公共服务。以国家产城融合试点为示范引领,培育建设一批产城融合发展示范区。
(八)强化工业产业园区环境资源安全监管。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制度,严格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防控废弃渣土水土流失危害。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将辖区各工业产业园区管委会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和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序列,园区管理机构要明确承担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和人员。
(九)激发工业产业园区创新驱动新动能。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创新、制度创新。支持有条件的工业产业园区加强园区内公共研发平台建设,围绕主导产业建设一批自治区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支持工业产业园区与区内外高等院校合作,建设一批自治区级以上重点实验室、重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和大学科技园,发展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引导企业加强科技研发经费支出,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开发一批创新产品。
(十)推动工业产业园区高水平开放。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合作,聚焦广西关键产业链开放合作,加快推进跨境跨区域产业链供应链合作,重点以汽车、电子信息、高端金属新材料、绿色化工新材料为主,构建“4+N”跨境产业链供应链,规划建设元器件及零部件生产基地、精深加工基地、出口制造基地,加强产业链上下游、境内外布局。推动“两国双园”特色国际合作园区建设,实现境内、境外园区相互联动,构建粤港澳大湾区—广西—东盟国际产业链。推进跨境工业产业园区建设,打造一批中国—东盟产业转移合作园区,促进与东盟产业链合作和政策对接。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加快全球化布局,建立海外原料保供基地、产业链合作基地和生产基地、研发中心等。围绕重点产业集群、关键产业链龙头企业开展招商引资,着力引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研发、销售、物流等功能性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工业产业园区申请设立综合保税区,整合优化现有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十一)推动工业产业园区实现绿色发展。大力推动产业生态化、生态产业化,壮大节能环保设备制造、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等产业,发展生态经济。完善工业产业园区生态基础设施建设,推行污水集中处理、固体废物统一管理,实现自动在线监控,确保工业产业园区各类污染物排放达标。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实力的综合环境服务企业。实施工业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开展工业产业园区节水行动,搭建资源共享、废物处理、服务高效的公共平台,促进废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水的分类利用和循环使用,实现绿色循环低碳发展。推进产业耦合,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积极参加全国碳交易市场建设和运行。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职责。进一步落细落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北部湾办及南宁海关等部门对工业产业园区建设发展工作的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管职能,形成有机衔接、高效顺畅的组织领导体系。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拟订全区工业产业园区产业发展规划,提出全区工业产业园区建设和发展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督促工业产业园区建设工作,负责全区工业产业园区确认工作,统筹推进全区工业产业园区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提出财政性建设资金(产业园区部分)安排建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我区各类开发区列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的审核报送工作,负责提出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产业园区基础设施部分)安排建议。自治区科技厅牵头负责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认定及指导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负责自治区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边境经济合作区的认定及指导申报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边境经济合作区工作。自治区北部湾办负责北部湾经济区重点工业产业园区建设的统筹指导、认定和动态管理,研究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自治区北部湾办、自治区商务厅负责综合保税区发展绩效评估。南宁海关依法对综合保税区实施海关监管。
(二)加大政策支持。完善工业产业园区金融支持,推动各类金融租赁公司、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基金公司和银行金融保险机构在产业园区集聚,支持工业产业园区开展绿色金融、供应链金融、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银税互动等融资模式,支持有条件的园区按市场化方式发起设立产业引导基金、科创投资基金等各类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工业产业园区开发运营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发行债券融资。降低用能成本,优化电力市场结构、丰富交易品种,支持有条件的工业产业园区组织企业集体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强化人才引领发展,支持工业产业园区探索实施更加开放的人才政策。全区新兴产业、重大产业项目、龙头企业优先布局在整合后的产业园区,财政资金、各类产业基金、用地指标、产能指标、林地指标等自治区级相关要素重点保障自治区级以上工业产业园区,其他园区以设区市、县(市、区)为主保障要素供给。
(三)强化督导考评。统计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业产业园区统计体系,全面反映工业产业园区的开发程度、产业集聚度、技术创新能力、创新创业环境、产出规模、带动就业能力等情况。强化工业产业园区考核评价结果运用,建立要素保障指标、支持政策与评价结果直接挂钩机制,对全区工业产业园区综合评价排名前10名的,自治区在财政支持资金、产能指标、林地指标等方面予以倾斜安排;综合评价排名后10名的,2年内不予安排自治区财政支持资金。对处于全区综合评价平均水平以下的工业产业园区要分类分档核减要素保障指标。各级工业产业园区主管部门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定期评估工业产业园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进展情况。
本实施意见主要用于指导经国家、自治区批准或确认的工业产业园区(含国家审核公告的开发区、自治区A类产业园区、自治区B类产业园区),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建立或正在规划建设的各类工业产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等,具体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做好本实施意见的解释工作。